日前,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罚款45万元。
据处罚消息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因虚增存贷款规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据前恒丰银行员工许某称,1月8日许某从恒丰银行威海分行离职,2017年的风险金于2022年已发放,至于2018年以后的风险金,自己并不知道何时发放,自己通过询问恒丰银行威海分行工作人员发放明细与发放进度,对方表示,无法提供,需联系恒丰银行烟台分行的相关负责人。
注:《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中第十六条载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